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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要点 (2021版见证取样篇)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及《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现场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监督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对房屋建筑工程现场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监督工作要点要求如下:

一、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

(一)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保障性住房工程应当按照100%的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二)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 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9. 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二、监督工作要求

(一)房屋建筑工程自查阶段

       1.监督机构将《建筑工程现场见证取样和送检专项检查自查表》(详见附件1下称自查表)下发给辖区内所有在监项目,5个工作日内收集备查。

       2.新开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在监督交底时应对房屋建筑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相关标准规范规范要求进行宣贯,发放自查表。15个日内收集取样、见证人员身份信息、书面授权书、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检测合同及自查表。

(二)监督检查阶段

       1.监督机构监督人员监督检查或巡查时,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相关要求进行抽查,并填写《建筑工程现场见证取样和送检专项检查情况表》(详见附件2,下称检查表)。

       2.监督机构监督人员监督检查或巡查时,应核查项目自查情况是否属实。

       3.监督机构监督人员监督检查或巡查时,应核查项目签订检测合同情况。

       4.监督机构监督人员监督检查或巡查时,抽查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和配件的现场见证取样和送检情况及相关资料或视频。

       5.监督机构监督人员监督检查或巡查时,应抽查项目检测报告与现场材料、成品、半成品和配件是否一致,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完毕,监督机构应重点核查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是否满足要求。

三、发现问题的处置

       1.对检查发现经落实存在未按照规定比例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按照《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第四十九条(五)、第五十条(五)进行行政处罚。

       2.对检查发现经落实存在的其他问题,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附件1:建筑工程现场见证取样和送检专项检查自查表.docx

       附件2:建筑工程现场见证取样和送检专项检查情况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