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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新建住宅工程交付前业主开放活动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对住宅工程建筑质量的满意度,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特别是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有效减少工程质量投诉,提前化解工程质量纠纷,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号)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具备条件的新建住宅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住宅工程业主开放(以下简称业主开放)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作业指导书(试行)》完成分户验收后,在工程交付前,组织业主按照既定程序、方式和内容开展的开放活动。

第四条 【组织、监管主体】建设单位负责业主开放活动的方案制定、组织实施及问题整改,对业主开放活动的开展和问题整改负首要责任。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主开放活动的指导统计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形式及程序

第五条 【开放前准备】业主开放活动开展前,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及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编制项目业主开发活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含业主开放活动的时间、地点、开放批次、参与单位、陪同人员、应急预案、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并依据业主数量、开放进度制定业主开放活动计划。活动开展 

第六条 【活动开展】建设单位组织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实地查验。业主到场后,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人员陪同业主共同对业主房屋进行查验。查验时向业主提供《业主开放活动告知书》及其他所需资料。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在现场配备土建、水电、暖通等专业人员,提供必备检查工具,及时解答业主相关专业问题。查验情况应留存影像资料和书面记录。

第七条 【记录结果】建设单位按照实地查验情况填写《业主开放情况记录表》,记录的问题应与实际情况一致,有客观证据和事实依据。对于业主提出的缺乏客观事实依据或不符合工程技术标准的意见,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约定等进行解释。现场查验结束后,业主和建设、施工、监理、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等陪同验房人员 应在《业主开放情况记录表》签字确认查验问题。对于业主查验过程中确认的施工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向业主承诺整改时限,并填写在业主开放情况记录表中。

第八条 【分户验收、信息公示】建设单位在业主开放时,宜参照《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作业指导书(试行)》 的相关要求,将分户验收 电子档案二维码同步提供给业主;宜参照《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方案》,将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责任主体单位及负责人、工程建设过程中使用的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重点建筑材料检测试验结果、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各分部保修时限、分户验收结果等信息向业主进行公示或公开说明。

第三章 质量问题处理及责任

第九条 【问题的整改及闭合】建设单位整理汇总业主开放过程中记录的问题,并组织对记录的问题进行整改。查验出的施工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业主反馈整改结果;对于不能及时完成整改的施工质量问题,应及时向业主说明,另行约定整改时限;对于缺乏客观事实依据或不符合工程技术标准的意见,建设单位应主动做好解释工作。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施工单位人员验收,留存整改和验收过程资料。验收通过后各方人员在《业主开放情况记录表》中签字确认。

第十条 业主开放活动结束后3日内,建设单位应将房屋销售及业主的通知、到访情况汇总至属地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的业主开放活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回访,对于业主开放活动中弄虚作假的项目,应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同时按《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考核扣分处理。 

第十一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生业主质量投诉的,要倒查业主开放记录及问题整改记录。对于因业主开放记录的施工质量问题整改维修不到位而产生信访投诉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按《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考核扣分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组织得力、人员充实、问题较少、整改及时,业主开放取得良好效果,业主和社会满意度较高的,按《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考核加分奖励。

第十三条 住宅工程实施的业主开放活动,不免除各方参建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保修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对住宅工程业主开放活动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填写《住宅工程业主开放情况统计表》,并将统计表 月、

第十五条 回迁安置房、人才公寓、项目尚未销售等竣工验收前无法确定业主以及其他因特殊原因难以在竣工验收前组织业主开放的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房屋交付业主前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业主开放活动。

第十六条 《业主开放活动告知书》、《业主开放情况记录表》的内容仅供各项目参考使用,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年。